异议人:艾图牛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峄城区建安网络科技室
异议人艾图牛奶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峄城区建安网络科技室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3期《商标公告》第69070941号“伴之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伴之初”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腌制蔬菜;食用油;牛奶制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8035701号、第58668227号、第58668226号“至初”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5类“婴儿食品;婴儿奶粉”等、第29类“牛奶;牛奶制品;奶粉”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070941号“伴之初”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