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鲁阳巴斯夫 69875533

阅读:21809 2024-02-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巴斯夫欧洲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巴萨特节能材料有限公司 异议人巴斯夫欧洲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巴萨特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9期《商标公告》第69875533号“鲁阳巴斯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

  异议人:巴斯夫欧洲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巴萨特节能材料有限公司

  异议人巴斯夫欧洲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巴萨特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9期《商标公告》第69875533号“鲁阳巴斯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鲁阳巴斯夫”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他人推销;广告;人员招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8952589号“BASF”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市场营销研究”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件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因此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1127725号“巴斯夫‘成长’毕业生计划”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人员招收;职业介绍所”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人员招收”服务与异议人该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等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上相似,因此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服务功能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注册使用在“工业;科学;摄影;农业;园艺和森林用化学品”商品上的“巴斯夫”、“BASF”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异议人本案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商标已达到驰名状态,对于异议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恶意复制、抄袭、摹仿、翻译其驰名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875533号“鲁阳巴斯夫”商标在“人员招收”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鲁阳巴斯夫 6987553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4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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