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泰飨荟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市志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921597号“泰飨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泰飨荟”取自申请人企业字号,通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推广,已经与申请人企业建立固定指向性关联,作为商标使用,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481429号“泰享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泰飨荟”与引证商标文字“泰享荟”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