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思迪格思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746165号“UNLOCKING NATURE’S SUPERPOW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整体具有显著性,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亦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释义、商标档案、判决书、宣传报道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的“NATURE”可译为“自然”,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该标志所包含的“SUPERPOWER”可译为“超级大国”,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同时,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标示服务来源的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亦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
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等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