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瑞芯智造(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鼎合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428448号“NANOCOULT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标名称,具有独特含义及显著性。申请商标指定商品未涉及纳米技术核心领域,不会导致技术特点误认。经查,已有多个含有“Nano”字样的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持续使用,显著性进一步增强,品牌价值凸显,已在行业内树立良好形象、积累深厚商誉,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的稳固关联。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NANO”可译为“纳米技术”,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技术等特点产生误认,其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