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杯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2384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64384号“ICONBIT”商标、第12956464号“ICON LADY PINK”商标、第37394263号“偶 EYEDOLL 像”商标、第34634474号“ICONTOO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