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美丽营养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450121号“如鹤如松 年年有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非汉语中常用的固定搭配,本身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并非仅由普通广告宣传用语构成,亦无任何证据表明该标志为普通广告宣传用语,按照中国公众的通常认知水平及认知能力,申请商标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具有较高显著性。在先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普通广告宣传用语构成,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