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2101160号“汪喵智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汪喵智库 82101160

阅读:103290 2025-09-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东莞知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101160号“汪喵智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755978号“喵3汪4”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首字字形、读音呼叫、整体外观及含义指…

  申请人:东莞知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101160号“汪喵智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755978号“喵3汪4”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首字字形、读音呼叫、整体外观及含义指向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先亦有与本案申请商标及引证商标情形类似的商标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获得并存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和公平性原则,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微博及微信公众号截图、企查查网页截图、举证商标信息、申请人官网截图、百度搜索结果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数据存储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子数据存储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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