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052790号“Server Matri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的“Server Matrix”并非仅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由申请人臆造,整体具备极高的显著性。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Server”可译为“服务器”之意,“Matrix”可译为“矩阵;模型”之意,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