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052732号“矩阵服务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944177号、第38977214号、第40426897号、第3897997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至四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矩阵服务器”并非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而是由申请人臆造,整体具备极高的显著性。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判决书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处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矩阵服务器”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该文字是对其指定服务内容等特点的直接表述,而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获得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呼叫、文字构成、商标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由复审查明可知,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处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鉴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最终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影响,因此我局对申请人提出的暂缓申请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