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甘肃金城五零四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洛阳智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威兆
委托代理人:北京泓标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甘肃金城五零四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威兆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6期《商标公告》第70677758号“陇之情五零四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陇之情五零四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冰淇淋;冰糕;茶饮料;加奶可可饮料;加奶咖啡饮料;加奶巧克力饮料;咖啡饮料;可可饮料;巧克力饮料;加奶的茶饮料”。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704234号“金城五零四”、第36652783号“金城五零四”商标,以及在先申请并经初步审定的第69478350号“金城五零四”商标核定或指定使用商品包括第30类“冰淇淋;冰棍”、第32类“制无酒精饮料用配料;无酒精果汁饮料”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或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相同或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具有一定差异,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677758号“陇之情五零四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