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陕西金泽宏泰铝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陶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583863号“金泽宏泰 JINZE HONGT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07469号“金澜宏泰”商标专用期至2024年1月27日,期满未续展注册,且至本案审理时,已满一年。至此,该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20911825号图形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尚可区分,两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