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孙如泉
委托代理人:杭州陶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896670号“小绿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939683号“绿鲸”商标、第81364099号“绿小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尚未确定,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我局已作出继续有效决定,该决定现已生效。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2、证商标二处于异议程序中,至本案审理时,我局尚未作出决定,故引证商标二仍为在“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上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均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虽尚未确定,但其最终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