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君乐宝乳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晋江市安婷妇幼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君乐宝乳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晋江市安婷妇幼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0期《商标公告》第68324738号“诠适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诠适爱”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蚊香;卫生巾;宠物尿布”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441814号“诠适爱”、第48998398号“诠适爱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维生素制剂;婴儿食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453157号“诠羊•爱”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杀虫剂;婴儿尿裤;宠物尿布”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诠适爱”商标,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媒体报道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在先使用“诠适爱”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抢注。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324738号“诠适爱”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