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贵州习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铭智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众海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异议人贵州习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众海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1期《商标公告》第68617750号“雄满天”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按规定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雄满天”指定使用于第33类“开胃酒;苹果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128379号“飞满天FEI MAN TIAN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开胃酒”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领域、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617750号“雄满天”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