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2763984号“好吃曼”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好吃曼 72763984

阅读:97876 2025-09-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沈曼优选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8日对第72763984号“好吃曼”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6844027号“好吃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9422…

  申请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沈曼优选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8日对第72763984号“好吃曼”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6844027号“好吃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9422463号“好吃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7892249号“好吃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7836540号“好吃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第3897001号“好吃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284733号“好吃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的复制摹仿,其注册极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三、被申请人理应知晓申请人及其引证商标,却未尽到合理避让义务,主观上具有搭便车的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申请人旗下公司企业信息;申请人所获荣誉证明;年度报告;商标注册证明及版权证明;“好吃点”电商平台的销售情况、广告宣传证明;“好吃点”系列产品的部分所获荣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后,于2024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香肠;鱼制食品;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蛋;奶制品;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豆腐制品”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34年1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获准注册以及初步审定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9类“鱼制食品;食用油”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五、六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糕点;饼干”等商品上。截止本案审理时,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三、四的申请日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上述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案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好吃曼”与引证商标一、二“好吃点”在文字构成、呼叫发音等方面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鱼制食品;食用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鱼制食品;食用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鉴于我局已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权利是否存在冲突的问题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的权利已得到充分保护。因此,我局对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此外,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四十五条为程序性条款,我局不再单独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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