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爱里富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卓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黄时魁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08日对第71404390号“ALIF”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423420号“ALI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其对申请人在先著作权的复制,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三、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大量申请注册各种不同内容的商标以及大量攀附他人知名品牌申请注册近似商标的行为,不仅明显超出实际使用需求,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而且有悖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引证商标信息、授权书;
2、作品登记证书;
3、被申请人注册商标数量列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3年11月7日被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17类“丁腈橡胶;密封垫片”等商品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注册申请日期及初步审定公告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9类“磁铁”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我局将本案的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丁腈橡胶”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前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申请人提供的作品登记证书的登记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我国的著作权登记制度遵循自愿原则,著作权登记证书中的内容系登记机构根据当事人的自述填写,登记机关并不进行实质审查。因此,当著作权登记证书的登记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时,仅凭著作权登记证书上载明的作品完成时间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先享有著作权,尚需提交其他证据如在先创作完成、公开发表该作品的证据材料等对作品的创作时间予以佐证。本案中,针对申请人所称其作品具有在先著作权的主张,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因此,对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在先著作权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争议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标识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标识高度近似,难谓巧合。被申请人名下共有45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AUPUTO”、“KONAN”、“HINAKA”、“KOMORI”、“DESTACO 迪斯泰克及图”、“黑田派克精工 KURODAPARKER”等与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高度近似的标识。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具有欺骗性,可能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也不足以证明会对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