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武汉天元千川渔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文赢企业品牌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书垄
异议人武汉天元千川渔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杨书垄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2期《商标公告》第69955933号“浪尖曲线”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浪尖曲线”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人造钓鱼饵;钓鱼竿;咬钩传感器(钓具);钓鱼钩;钓鱼用具”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592564号“浪尖”商标等核定使用在第28类“人造钓鱼饵;钓鱼钩;钓具”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浪尖”,且未形成其他含义,易使相关公众或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955933号“浪尖曲线”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