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鄂尔多斯市文化旅游服务保障中心
委托代理人:鄂尔多斯市金筹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李永刚
异议人鄂尔多斯市文化旅游服务保障中心对被异议人李永刚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2期《商标公告》第69858526号“恋上暖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恋上暖城”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牛奶制品;肉;酸奶;蛋”等。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申请注册商标,“暖城”为鄂尔多斯地区的通俗名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但异议人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异议理由。我局认为,“暖城”并非为鄂尔多斯市的通俗名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未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858526号“恋上暖城”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