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温州初制家具有限公司(原申请人:瑞安市木墨贸易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兆恒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04日对第50935289号“墨木工坊”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8720215号“木墨MUM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引证商标信息;引证商标宣传使用材料;主体资格承继声明。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3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7月7日获得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0类“床架(木制); 椅子(座椅); 柜台(台子); 木制家具; 木材替代品制家具; 家具; 装饰用木条; 家具用非金属附件; 自立式隔板(家具); 风铃状装饰品”商品上。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取得注册,核定注册使用在第20类“家具; 木箱或塑料箱; 软木管; 像框; 竹木工艺品; 木、蜡、石膏或塑料艺术品; 不发光非金属门牌; 家具门; 软垫; 非金属门装置”商品上。本案审理期间,引证商标自原申请人瑞安市木墨贸易有限公司转让至申请人温州初制家具有限公司,当前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以受让引证商标为由提交了主体资格承继声明,我局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墨木工坊”显著识别文字“墨木”与引证商标“木墨MUMO”显著识别文字“木墨”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