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同方知网数字出版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佛山市敏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07日对第50706231号“门窗知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知网”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即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稳定且对应之联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077810号“知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引证商标已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申请人驰名商标权利。被申请人有着针对申请人商标的主观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文字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高度近似,含义相近,易给消费者造成混淆,进而形成欺骗性。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发展历程报道;
2、所获荣誉资质;
3、申请人会员证书;
4、申请人2021-2023 年企业年报;
5、申请人2021-2023 年完税证明;
6、《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知网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全面整改》报道;
7、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书;
8、国家图书馆关于“知网”、“CNKI”的检索报告;
9、相似案例在先审查决定;
10、第50734202 号门窗知网商标档案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6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函授课程;教育”等服务上,经审查于2021年6月28日获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为申请人所有,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培训”等服务上,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准注册,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法律依据,且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鉴于我局在判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时已无效宣告争议商标,申请人商标已得到保护,故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涉及的是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本款所指之情形,故申请人该项理由不能成立。
此外,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