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4646327号“同丰俏婆婆”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同丰俏婆婆 74646327

阅读:54046 2025-09-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赵国松 委托代理人:北京西科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吕良燕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9日对第74646327号“同丰俏婆婆”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数量20余件,涵盖6个不同类别,包含15多个不同的商标名称。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

  申请人:赵国松

  委托代理人:北京西科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吕良燕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9日对第74646327号“同丰俏婆婆”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数量20余件,涵盖6个不同类别,包含15多个不同的商标名称。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求,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扰乱商标注册秩序,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4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3类“备办宴席;餐馆”等服务上,专用权止于2034年4月13日。

  2、截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两件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以及我局查明事实,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争议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

  二、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并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扰乱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及对公共利益产生影响,但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采用欺骗手段获准注册,本案仅涉及特定主体的相对权益,在案也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该规定“其他不正当手段”所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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