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1700762号“沐婴消消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沐婴消消乐 71700762

阅读:73803 2025-09-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天津乐浣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绿色通道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武汉沐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5日对第71700762号“沐婴消消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开心消消乐”及其简称“消消乐”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宣传,在相关公众中具有很高知名度,…

  申请人:天津乐浣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绿色通道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武汉沐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5日对第71700762号“沐婴消消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开心消消乐”及其简称“消消乐”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宣传,在相关公众中具有很高知名度,相关公众已经将该商标与申请人建立了一一对应的联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8446980号“开心消消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446964号“消消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240988号“消消乐萌萌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562781号“缤纷消消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注册信息、申请人官网介绍、商标使用授权协议、乐元素签署的“开心消消乐”部分运营合同及广告宣传合同、“开心消消乐”获奖证书及奖杯、在先裁决书等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1日申请注册,后经异议程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浴液;婴儿香波;去污剂;肥皂;非医用洗浴制剂;抛光制剂;香精油;洗澡用化妆品;化妆品;空气芳香剂”商品上,注册公告于2024年9月7日刊登在《商标公告》第1902期上。

  2、引证商标一至四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皂;洗面奶;清洁制剂;抛光制剂;香料;化妆品;非医用漱口剂;空气芳香剂”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以及在案证据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具体评述如下:

  本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空气芳香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空气芳香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沐婴消消乐”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开心消消乐”、“消消乐”、“消消乐萌萌团”、“缤纷消消乐”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2日

本文《关于第71700762号“沐婴消消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沐婴消消乐 7170076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4319.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