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易臻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新疆汇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2日对第69097658号“棘萃新密钥”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7957385号“杏林密钥”商标、第51337177号“大观密钥”商标、第51318769号“观艾密钥”商标、第51318744号“上善密钥”商标、第33651979号“密钥优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对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申请人“密钥”品牌应有所知晓,仍在与申请人主营业务关系密切的商品/服务上申请多枚“棘萃新密钥”商标,明显具有攀附申请人“密钥”品牌知名度的主观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注册和使用也必然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且无疑会助长“傍名牌”“搭便车”不良之风,扰乱正常有序的经济秩序,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引证商标信息;易臻国际简介;相关图片;媒体宣传报道;审计报告;销售合同、发票、销售统计表;参加公益资料;民事判决、裁定书、决定书;被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相关商标列表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4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4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五的申请注册日及初步审定公告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前述引证商标在专用权期限内,其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故本案将依据《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前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本身不属于欺骗性标志,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特点产生误认,亦不会对我国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此外,鉴于本案已依据《商标法》其他条款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在此情况下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