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6860270A号“八闽直通车”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八闽直通车 66860270A

阅读:97456 2025-09-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司徒尚炎 委托代理人:北京普信世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被申请人:宁德市蕉城区直通车眼镜店南环路分店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04日对第66860270A号“八闽直通车”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直通车”商标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433402号“直…

  申请人:司徒尚炎

  委托代理人:北京普信世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被申请人:宁德市蕉城区直通车眼镜店南环路分店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04日对第66860270A号“八闽直通车”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直通车”商标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433402号“直通车”商标、第36301438号“直通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引证商标已在此前大量类似情形的案件中获得保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行为已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信息;商标许可使用档案;媒体报道材料;眼镜直通车超市店面图片;加盟许可合同、销售发票;在先判决书;被申请人注册商标信息;在先裁决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26日申请注册,2023年5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配镜服务;配隐形眼镜”服务上。

  2. 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4类“眼镜行、配镜服务”等服务上,截至本案审理时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文字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的文字,其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申请人权益已获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评审。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2日

本文《关于第66860270A号“八闽直通车”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八闽直通车 66860270A》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43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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