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江西山香药业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峄城区旭美寻电子商贸馆
异议人江西山香药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峄城区旭美寻电子商贸馆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5期《商标公告》第69136804号“诺山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诺山香”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枸杞;医用营养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68351号“山香”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原料药;医用营养食物”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构成存在一定区别,该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使公众将其与异议人相联系,因而未侵犯异议人的商号权。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136804号“诺山香”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