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亚马逊技术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战友
异议人亚马逊技术公司对被异议人王战友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3期《商标公告》第68448170A号“元吉亚马逊”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元吉亚马逊”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收银机出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762178号、第16082467号“亚马逊”商标,第55550047号“亚马逊倍思”商标等核定使用在第35类“寻找赞助;自动售货机出租;销售展示架出租”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内容不同,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或消费者混淆误认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448170A号“元吉亚马逊”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