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智权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志坤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8日对第77114481号“嘿鸭德赞”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74011308号“周黑鸭”商标、第15756506号“周黑鸭”商标、第7936081号“周黑鸭”商标、第7936081号“周黑鸭”商标、第7806802号“黑鸭周”商标、第6323176号“周氏黑鸭”商标、第4556063号“周记黑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第7936086号“周黑鸭ZHOU HEI YA及图”驰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的摹仿,其注册和使用会误导公众,并损害申请人驰名商标权利。
三、申请人及其“周黑鸭”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与美誉度,被申请人对此理应知晓,仍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投入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驰名商标认定批复;
2、申请人所获荣誉证明;
3、申请人商标许可备案信息;
4、销售合同、发票等销售证据;
5、宣传材料;
6、2023年推广销售材料;
7、纳税证明;
8、直营门店列表;
9、维权裁决文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5日申请注册,2024年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在互联网上提供在线商业信息目录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七的初审公告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七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在互联网上提供在线商业信息目录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权益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称争议商标投入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造成社会不良影响,该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