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9288091号“剑硬砖”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剑硬砖 59288091

阅读:71405 2025-09-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佛山市美地陶瓷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04日对第59288091号“剑硬砖”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申请注册的多件商标,与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和较强显著性的商标相同或近…

  申请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佛山市美地陶瓷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04日对第59288091号“剑硬砖”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申请注册的多件商标,与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和较强显著性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明显具有抄袭、摹仿的主观恶意,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342845号“ARROW”商标、第3746760号“箭”商标、第7824163号“箭牌卫浴·瓷砖”商标、第26248689号“箭牌家居”商标、第9033507号“ARROW 箭牌 ”商标、第12862665号“箭牌卫浴·瓷砖 ARROW”商标、第9029226号“箭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该商标的抄袭和摹仿。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所获荣誉、品牌排名情况;2、与申请人及其商标相关的媒体报道、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3、“ARROW”商标认定证明文件、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证书;4、广告宣传合同、发票及发布照片;5、销售合同、发票、审计报告、门店及产品图片等资料;6、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主体信息;7、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及相关品牌介绍;8、“箭牌”和“剑牌”瓷砖品牌发生混淆误认的情况和相关证明资料;9、被申请人“剑牌”系列商标不予注册决定和无效宣告裁定等;10、百度、抖音等平台关于“剑牌瓷砖”的搜索结果页面等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3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非金属地板砖”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七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并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9类“砖、瓷砖”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尚可形成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在呼叫、认读效果等方面近似,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七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二者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在全部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至七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商标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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