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新日麒麟 68978781

阅读:39522 2024-02-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9期《商标公告》第68978781号“新日麒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

  异议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9期《商标公告》第68978781号“新日麒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新日麒麟”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运载工具用导航仪器(随载计算机);车辆用传感器;电动运载工具用充电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131756A号“麒麟”商标,第50004326号“麒麟处理器”商标,第13394400号、第65629801A号“麒麟王”商标,第38185262号、第67501593号“华为麒麟”商标,第47749413号“海思麒麟”商标,在先申请的第67521587号“麒麟”商标等核定或指定使用在第9类“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网络通信设备;传感器;数字门锁;电池”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差异细微,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中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数据处理器;运载工具用导航仪器(随载计算机);电力转换器;电动调节装置;车辆用电子控制器;电动控制装置;车辆用传感器;伺服电机用控制器;汽车用电子控制单元;车辆用电锁;电动运载工具用充电站;运载工具用电池”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中的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16476840号“麒麟”等商标的摹仿,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予以保护,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978781号“新日麒麟”商标在“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数据处理器;运载工具用导航仪器(随载计算机);电力转换器;电动调节装置;车辆用电子控制器;电动控制装置;车辆用传感器;伺服电机用控制器;汽车用电子控制单元;车辆用电锁;电动运载工具用充电站;运载工具用电池”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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