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5711776号“ANNZI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ANNZII 65711776

阅读:70954 2025-09-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安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创明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8日对第65711776号“ANNZI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2188935号“E-ANNWA”商标、第26272930号“ANNWA…

  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安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创明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8日对第65711776号“ANNZI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2188935号“E-ANNWA”商标、第26272930号“ANNWA HOME”商标、第12870214号“ANNW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第3777070号“安华洁具;ANNW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且已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引证商标四的摹仿和抄袭,其注册及使用将误导公众,损害消费者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三、被申请人大量申请注册商标,超出了经营需要,且其摹仿知名商标申请注册商标,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及市场秩序,将损害申请人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易产生不良影响。

  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安华洁具annwa”驰名商标证明文件及保护案例、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证书;

  2、申请人及引证“安华 ANNWA”商标荣誉证书;

  3、“安华 ANNWA”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4、被申请人商标信息;

  5、相关案件裁定书、决定书、公告;

  6、被摹仿商标知名度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2023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在第35类户外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在第11类水龙头等商品上,现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1类、第3类、第6类、第9类、第11类、第17类、第24类、第27类、第35类、第37类、第42类、第43类等诸多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320余件商标,其中,“亚舍亚”、“鯃鲸”、“陶然之家Tao House”、“洁六福”、“PANOCANIS”等多件商标与他人在先商标近似。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冲突问题进行了审理,并支持了申请人的相关主张,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已得到保护,故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审理本案。

  三、依据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1类、第3类、第6类、第9类、第11类、第17类、第24类、第27类、第35类、第37类、第42类、第43类等诸多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320余件商标,其中,“亚舍亚”、“鯃鲸”、“陶然之家Tao House”、“洁六福”、“PANOCANIS”等多件商标与他人在先商标近似。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注册行为难谓正当。综上,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无效宣告。

  此外,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审理本案。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6日

本文《关于第65711776号“ANNZI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ANNZII 6571177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42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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