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7925268号“贵兄台”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贵兄台 57925268

阅读:150844 2025-09-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贵州盛享贵台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润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魏从毅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8日对第57925268号“贵兄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第3483338号“贵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939536号“贵台及图”商标(以下…

  申请人:贵州盛享贵台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润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魏从毅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8日对第57925268号“贵兄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第3483338号“贵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939536号“贵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939588号“贵台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939611号“贵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939637号“金贵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1939670号“老贵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1939705号“新贵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1939732号“玉贵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8191700号“贵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的受让人,是本案的适合主体,对他人抄袭、摹仿的近似商标依法享有禁止注册并使用的排他性权利。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案件得到支持。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引证商标一至九等档案信息、商标转让证明、商标使用授权书、企业名称变更登记通知书、检验报告等;2、相关合同、银行交易明细单、发票、宣传图片;3、在先裁定书、决定书;4、其他证据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米酒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2、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九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米酒、葡萄酒等商品上,后经转让,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六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撤销复审程序我局作出予以撤销注册决定,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争议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九显著识别汉字“贵台”,在文字构成及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米酒等全部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标一至五、七至九核定使用的米酒、葡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至九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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