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前海桃花林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千里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叮咚虎商贸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黄晓艳
申请人于2025年01月21日对第363738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二、被申请人恶意申请与第3783925号图形商标、第3783924号图形商标、第3783437号图形商标、第3783436号图形商标、第3783433号图形商标、第3783930号图形商标、第3783929号图形商标、第13356419号图形商标、第14235563号图形商标、第14235594号图形商标、第80325207号图形商标、第803333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相同的图样,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并构成通过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地理位置相邻,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02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10月21日核准注册在第5类“人用药”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十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类、第8类、第4类、第18类、第21类、第21类、第24类、第25类、第43类、第19类、第20类商品和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所有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十一、十二的申请注册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0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鉴于申请人引据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原则性规定,第四十五条为程序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将依照2013年《商标法》具体规定进行审理。依据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局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申请人于2025年01月21日就争议商标向我局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该时间距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时间2019年10月21日已超过五年法定时限。因此,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无效宣告申请,我局予以驳回。
关于焦点问题二:综合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系列引证商标已在中国经过长期、广泛宣传使用,为中国消费者所熟知,具有驰名商标所应有的广泛影响力和知名度,且本案尚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具有恶意,故我局对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主张不予支持。
三、我局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张不予支持。
申请人所述的其他申请理由及条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