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李信龙
委托代理人:中山博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汇智旗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李信龙对被异议人广州汇智旗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5期《商标公告》第68978136号“内茵人NEIYINRE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内茵人NEIYINRE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676143号、第57032675号“内茵NEIYIN”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并侵犯其商号权、商品化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978136号“内茵人NEIYINRE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