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易臻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西御康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2日对第48807870号“壮家秘钥”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7949496号“密钥”商标、第37426101号“杏林密钥”商标、第38478585号“艾国密钥”商标、第21026492号“藏密钥”商标、第38221897号“密钥优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等产生误认,扰乱正常有序的经济秩序,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商标档案;企业简介;相关图片资料;相关报道;活动现场照片、获奖照片、宣传视频;审计报告;产品图片、销售合同、发票;销售统计表;培训学校相关材料;申请人参与慈善活动、开展直播课等相关材料;相关判决、裁定、决定;百度百科相关介绍;被申请人企业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10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后,于2022年1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减肥茶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五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维生素制剂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申请人名下商标,尚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结果不产生实质影响。引证商标二至五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若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所禁止情形予以置评。
三、争议商标标识本身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主要是指因商标标识本身文字、图形或其他构成要素违反公序良俗而产生不良影响,由于本案争议商标并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不成立。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