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6888549号“陌渊”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陌渊 46888549

阅读:100933 2025-09-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四川省绵阳市丰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贾慧 委托代理人:北京豪宇铭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1日对第46888549号“陌渊”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3414205号“墨渊”商标、第254…

  申请人:四川省绵阳市丰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贾慧

  委托代理人:北京豪宇铭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1日对第46888549号“陌渊”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3414205号“墨渊”商标、第25421287号“墨渊”商标、第25157973号“莫渊”商标、第25157971号“默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具有囤积商标的嫌疑,被申请人具有傍名牌的主观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易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营业执照、商标档案、改制证明、关联关系证明、荣誉证明、调研材料、活动资料、广告证据、媒体报道、销售证据、品牌价值证明、维权证据、在先案例、商标列表、商标档案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独创设计,不是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被申请人没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三、被申请人没有采取任何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程序合法,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四、争议商标显著性极高,不会使公众产生误认,更没有破坏公序良俗。五、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基于企业发展的善意目的,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2日申请注册,在异议程序中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771期(2021年12月14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首字不同,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亦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且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鉴于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具体的事实和理由,故对于申请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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