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2248378号“岭头排”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岭头排 72248378

阅读:119361 2025-09-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寿宁县下党乡旗峰茶厂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8日对第72248378号“岭头排”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国内知名的白酒企业,“头排”是申请人及关联企业独创且具有知名度和显著性的商标。二、争议商标与…

  申请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寿宁县下党乡旗峰茶厂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8日对第72248378号“岭头排”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国内知名的白酒企业,“头排”是申请人及关联企业独创且具有知名度和显著性的商标。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29668734号“洋河头排”商标、第49224420号“头排”商标、第26922680号“头排”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在知晓申请人及引证商标的情况下,仍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其行为具有攀附申请人声誉的主观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基于以上理由,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等法律之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企业介绍、质量管理证书、商标授权许可说明、商标档案、宣传及使用材料、荣誉证书、维权材料、“领”和“岭”的含义等。

  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我局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后经异议程序被核准注册在第30类“茶; 茶饮料; 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 红茶; 绿茶; 白茶; 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 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 糖; 蜂蜜”商品上(见第1907期《商标公告》),专用期至2033年。

  2、申请人名下的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即已在第30类咖啡饮料、茶饮料等商品上获准注册;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引证商标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即已获准注册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三件引证商标现均处在专用期内。

  3、申请人提交的《授权书》显示,申请人与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为关联公司,申请人为引证商标的利害关系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证据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之规定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结合其它实体条款予综合考虑。依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现对焦点问题作如下归纳及审理。

  争议商标“岭头排”与各引证商标虽然都包含“头排”二字,但首汉字不同,整体尚可区分,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双方商标区分开来。此外,争议商标的核定商品与引证商标三的核定商品亦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并未与各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申请人在案证据大多体现的是其企业以及“蘇”、“头排”等品牌在白酒商品上的知名度,但与争议商标的核定商品明显不同,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之时具有主观恶意。申请人的其它主张亦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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