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1948765号“孝敬船”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孝敬船 71948765

阅读:51739 2025-09-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贵州红河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吴彩霞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2日对第71948765号“孝敬船”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知名品牌第3539513号“孝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二款…

  申请人:贵州红河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吴彩霞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2日对第71948765号“孝敬船”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知名品牌第3539513号“孝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商标使用授权书及相关主体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经被申请人使用已在相关市场形成独特品牌形象。被申请人不存在恶意模仿行为。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豆包等网页截图等。

  经审理查明:

  1.被申请人的争议商标于2023年5月31日申请注册,初步审定后经异议程序于2024年6月14日被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属于总则性条款,相关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区分性含义,构成近似标识,若并存于葡萄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经营上的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两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权益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主张争议商标应宣告无效,但未就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上述情形围绕相关事实阐述理由,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6日

本文《关于第71948765号“孝敬船”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孝敬船 7194876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41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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