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世祥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宏济堂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2月26日对第73106641号“宏济堂”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申请人于2025年08月27日撤回评审申请,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由一名商标评审人员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