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6835855号“脉冻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脉冻及图 56835855

阅读:61379 2025-09-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达能(中国)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水爷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海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08日对第56835855号“脉冻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为中国知名饮料公司,为达能集团的子…

  申请人:达能(中国)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水爷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海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08日对第56835855号“脉冻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为中国知名饮料公司,为达能集团的子公司。申请人注册和使用的“脉动”商标经过在中国多年使用和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熟知。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7843568号“脉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在明知情形下,仍注册与申请人驰名商标近似的争议商标,不具有注册善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光盘形式提交):

  1、关于达能中国及脉动简介;

  2、中国饮料工业协会出具证明函;

  3、重点商标名录证明、认定相关公众熟知商标异议复审裁定及相关裁定;

  4、市场占有率统计报告;

  5、部分经销合同、线上销售情况、销售数据;

  6、部分广告制作合同、代言人报道、媒体报道材料、赞助报道等宣传材料;

  7、相关行政保护记录;

  8、被申请人企业信息;

  9、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

  10、其他相关材料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基于被申请人业务发展和知识产权展览布局而申请注册,不具有恶意。争议商标经被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很高市场知名度,与被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质证理由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并认为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均不能成立,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质证阶段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复印件):关于冻痴冰淇淋介绍;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被抄袭品牌介绍;申请人受保护裁定。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10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等商品上,于2022年1月7日核准注册。申请人于2024年10月8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在先申请及注册在第29类肉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首字相同,呼叫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的是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申请人援引该条款主张无效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项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6日

本文《关于第56835855号“脉冻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脉冻及图 5683585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41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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