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纯念服饰(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中炬经济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方佳
异议人纯念服饰(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方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5期《商标公告》第70632370号“至外”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至外”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旅馆;提供临时住宿;露营场所住宿预订;假日野营住宿服务;预订临时住所;临时住宿的接待服务(抵达及离开的管理);度假屋出租”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694421号、第25422981号“至外ZHIWAI”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童装”、第35类“寻找赞助;商业管理咨询”等商品和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抄袭、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632370号“至外”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