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大连瑞新程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大连瑞新程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3期《商标公告》第68841819号“京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京车”指定使用于第16类“纸;纸制或塑料制垃圾袋”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890462号“京车会”、第61894596号“京东”、第47548929号“京东及图”商标指定使用于第16类“纸;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文具”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字形等方面相近,故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841819号“京车”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