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星巴克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北鑫冰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陶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星巴克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北鑫冰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5期《商标公告》第69410564号“鑫冰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鑫冰乐”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纸杯、冰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596940号“星冰乐”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家用托盘、食物保温容器”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410564号“鑫冰乐”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