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榷识数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泉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480152号“Tiama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在驳回决定中引证了国际注册第1416413号“TIAMA”商标、第47781794号图形商标、第6495351号“华拓 EVERTOP GRAND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不近似,且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待定,请求缓审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局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尚存差异,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8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