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台州百杰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也天下(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794998号“追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971610号“追风车队 趁年轻 去追风及图”商标、第73692050号“追风赛场”商标、第71772085号“追风电竞”商标、第41802408号“追风出行”商标、第35705510号“追风小馒头”商标、第32591913号“追风”商标、第14681917号“追风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经查,引证商标七的权利人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其不应作为引证商标,而部分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决定在“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商业信息、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2、引证商标二、三已被驳回注册申请,驳回通知书及驳回复审决定书均已生效。
3、引证商标六经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撤销审理决定在“广告; 广告宣传; 户外广告”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 为广告宣传目的组织时装表演; 人员招收; 文件复制”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4、引证商标七的权利人已于2020年11月20日被吊销营业执照,但企业的主体资格依然存在。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至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至七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四至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至七核定使用的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四至七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引证商标七的权利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不能证明该主体相关民事权利的消亡。在未有相关证据证明引证商标七已经无效、撤销等不能作为在先权利障碍的事实情况下,不能排除该民事权利被转让或其他依法处分等正常行为,不能影响将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适用中作为引证商标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