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久久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周书永
异议人久久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周书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1期《商标公告》第70034671号“见康九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见康九九”指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鸡尾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699803号“九九”、第216724号“九九及图”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3类“米酒;白酒”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九九”,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如予核准注册易被相关消费者误认为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故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034671号“见康九九”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