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7592226号“五谷磨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五谷磨房 77592226

阅读:92738 2025-09-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香雅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592226号“五谷磨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我局作出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第74888470号“五谷磨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一申请人提起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

  申请人:深圳市香雅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592226号“五谷磨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我局作出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第74888470号“五谷磨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一申请人提起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均支持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该驳回复审决定书现已生效。

  2、我局已作出撤销决定,决定第39170010号“五行磨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见第1909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驳回,引证商标二已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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