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428424号“歸雲觀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56296号“归云山 GUIYUNSH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第38458299号“归云山 归于自然源自深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8479133号“归云山 归于自然 源自深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