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ABB阿西亚·布朗·勃法瑞有限公司(原申请人:西门子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156932号“FURT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02436号第9类“FURI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