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546004号“迪小站 DI MAR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30387号“蒂实宝 DI”商标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且自期满之日起已逾一年,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028560号图形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4日